2021-11-04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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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招〔2021〕231号 关于公示我省医用耗材外省参考价采集范围的通知
相关医用耗材企业:
根据《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以下简称《方案》)及《关于做好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6号)等文件,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拟采集的外省参考价及其政策依据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1),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勘误,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后续将作为我省医用耗材挂网申报和已挂网医用耗材开展价格整改的重要参考,并作为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2月3日。
二、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相关企业按附件2反馈模板的内容及证明材料(各省政策文件并附系统截图)加盖公司鲜章后以PDF形式发送至sctwzdsj@126.com 邮箱,并同时发送Excel电子版进行反馈。
三、重要提醒
(一)《方案》明确,外省最低参考价是指已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公布的最低中标价或挂网价等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各省级采购平台已正式公布中标价或挂网价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即省级医药耗材招标采购平台挂网正在执行的,医疗机构据此开展议价采购的最高限价。
医药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结果不纳入采集范围,但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若被省级招标采购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则纳入采集范围;各市(州)或市级联盟集采价格若被省级招标采购平台采集为本省的挂网价,则纳入采集范围。
(二)《方案》要求,已挂网产品产生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申报企业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向中心提交价格信息。
(三)请各相关医药企业参照我省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申报采集外省参考价范围(待正式公布),开展医用耗材申报信息自查纠错工作。凡涉及申报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有误的,请关注中心后续整改通知,并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整改。
(四)如我省医用耗材外省参考价拟采集范围发布后,有新的外省限价挂网类别产生并符合我省价格联动要求,欢迎各地省级医保部门、药采机构,相关医用耗材企业及时联系中心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文件依据,中心将在确认后对外省参考价采集范围进行补充完善。
咨询电话:028-85157579 028-86931931
附件:1.我省医用耗材外省参考价采集范围汇总表(征求意见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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