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表决通过!严惩药械行贿者!

2024-01-03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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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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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最大的变化是加大了对行贿的处罚力度,将之前重点处罚受贿变成行贿受贿一起查:

1. 行贿罪:对比受贿罪加大处罚。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2. 单位受贿:提高原有处罚力度。之前中纪委还发文界定单位行贿的特征,文章强调,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


要求在二者的判定上:

仅仅查明权钱交易的事实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行贿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


长期以来,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推诿、甩锅到个人身上来规避处罚,导致行贿受贿屡禁不止……而对二者精准区分后,无疑将有效修补规则漏洞,溯源治理上述乱象。

其次,行贿罪的量罪定刑一并迎来重大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刑期也进一步延长。


两档刑罚具体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两项在行贿罪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的关键调整,将直接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惩治力度迎来全面升级之下,官方将整治的“第一枪”对准了医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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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医药领域,械企、药代一起查!

单位行贿行为多见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三集”领域,如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


此前中纪委披露了对一起医药领域典型行贿案件的处理结果,整治的决心不言而喻:

21年初,上海菲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控人徐某华通过堂姐徐某芬向时任浙江省乐清市卫健局局长的王某某推荐其代理的医疗设备,希望得到关照,并约定回报部分利润。21年间,在王某某支持协调下,徐某某等人合作的公司中标26个项目,共计8400余万元。

22年12月,乐清市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对徐某芬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决书显示,徐某华通过徐某芬向王某某行贿共计715万元(其中382万为单位行贿)。目前,菲茨公司、徐某华涉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也在审理中。

而在7月28日,中纪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会议就直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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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同时从去年初开始,中纪委便在二十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不断探索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文章中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建立具有联合惩戒功能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对行贿人的行为资格、资质和能力范围形成多重限制。

显然,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大方针下,医药领域整治腐败的”关键少数“或者腐败典型,不仅仅是相关医院管理层,还有大批药械购销流通环节的企业及个人。


械企行贿被处46倍罚款!

多名药械老板、销售被带走…

今年以来,可以明显地感觉到,在中央及地方的整治行动中,对行贿方的惩治开始落到实处。

前不久,信用中国(广东)公示了《广州利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贿赂医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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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利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推广“可吸收接骨螺钉”过程中,通过召开研讨会的名义,以商业贿赂方式宴请医生并赠送礼物,其总金额为8898.06元,违法所得为6378.75元。被广州市越秀区市监局罚没合计为296378.75元,是其违法所得的46倍,行贿金额的33倍。


无独有偶,广州市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介入类产品时,假借“会诊费”的名义向原广东省某医院的王某某支付好处费,从而提高该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获取更多利润,没收违法所得288万余元,并行政处罚215万元。

同时据各地纪委网站通报,业内多名药械公司股东、经理因涉嫌行贿受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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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移送司法、纪律处分、定刑罚款等,针对医疗器械行贿者,多省也相继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数据库,并严格实施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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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医疗反腐战役已经开始进入第三阶段,从医疗机构逐步向医药企业,甚至是医疗领域行贿个体转移。所以,不论是械企、经销商,还是药械代表,但凡主动行贿,都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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