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1.对招标文件四、技术要求内容进行更正,修改处已标黄处理,同步更正技术要求偏离表相应的内容,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可消毒床垫:
1.“▲6、生物相容性:细胞毒性,应不大于2级;皮肤刺激,应为极轻微。皮肤致敏,应无致敏反应。符合GB/T 16886.5-2
***17以及GB/T 16886.1
***-2
***17的执行标准。提供 2
***2
***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6、生物相容性:细胞毒性,应不大于2级;皮肤刺激,应为极轻微。皮肤致敏,应无致敏反应。符合GB/T 16886.5-2
***17以及GB/T 16886.1
***-2
***17的执行标准。”
2.“▲7、微生物指标:细胞菌落总数≤1
****** CFU/g,大肠杆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链球菌、真菌不得检出,符合GB 15979-2
******2。GB/T 14233.2-2
******5执行标准。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和 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7、微生物指标:细胞菌落总数≤1
****** CFU/g,大肠杆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链球菌、真菌不得检出,符合GB 15979-2
******2。GB/T 14233.2-2
******5执行标准。”
3.“▲8、抑菌率: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均≥99%。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均≥99%的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8、抑菌率: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均≥99%。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均≥99%的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4.“▲9、对甲流抗病毒率:对甲型流感病毒H1N1的抗病毒活性率≥99.99%。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对甲流抗病毒率:对甲型流感病毒H1N1的抗病毒活性率≥99.99%的CMA和CNAS标识的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9、对甲流抗病毒率:对甲型流感病毒H1N1的抗病毒活性率≥99.99%。”
(二)二摇病床:
5.“四.部件:床头板、床尾板:采用PE材料一次吹塑成形,带锁定装置,锁定安全拆卸方便;床头板≥967mm*55
***mm*92mm,床尾板≥939mm*481mm*6
***mm;床头板、床尾板采用挂钩式固定于床框上;(供应商需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床头板、床尾板环保测试报告和冲击性测试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四.部件: 床头板、床尾板:采用PE材料一次吹塑成形,带锁定装置,锁定安全拆卸方便;床头板≥967mm*55
***mm*92mm,床尾板≥939mm*481mm*6
***mm;床头板、床尾板采用挂钩式固定于床框上;(供应商需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床头板、床尾板环保测试报告和冲击性测试报告扫描件。)”
(三)三摇病床:
6.“四.部件:床头板、床尾板:采用PE材料一次吹塑成形,带锁定装置,锁定安全拆卸方便;床头板≥967mm*55
***mm*92mm,床尾板≥939mm*481mm*6
***mm;床头板、床尾板采用挂钩式固定于床框上;(供应商需提供 2
***2
*** 年 1月 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床头板、床尾板环保测试报告和冲击性测试报告扫描件。同时提供在检测机构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e云)的检测报告查询截图,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现更正为:
“四.部件: 床头板、床尾板:采用PE材料一次吹塑成形,带锁定装置,锁定安全拆卸方便;床头板≥967mm*55
***mm*92mm,床尾板≥939mm*481mm*6
***mm;床头板、床尾板采用挂钩式固定于床框上;(供应商需提供 2
***2
*** 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标识的床头板、床尾板环保测试报告和冲击性测试报告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