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15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30115号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具有有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口腔科材料制作。全口可摘义齿(Ⅰ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组成;局部可摘义齿(Ⅱ型)由合成树脂牙、义齿基托聚合物、钴铬钼合金组成。活动修复体非网状结构区表面应抛光,有金属光泽,但不应有锋棱、毛刺、斑痕、凹痕、缺损、气孔和裂痕等缺陷;树脂牙或充胶表面应色泽均一,无杂色和污渍等不良;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50HV;产品就位后应无明显翘动,同时与牙齿接合处接触良好;树脂牙与其基托应联结牢固,其表面应能承受15N压力而不会出现变形、断裂等不良;锁扣与支撑牙牢固锁紧,不得任意松动;产品就位后应咬合自然,无卡口、特别异物样感觉;活动修复体金属表面应高度抛光,表面粗糙度应达到Ra≤0.025微米;产品生物性能和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应符合注册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供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缺牙区牙槽脊组织不良;
2、有大软、硬组织缺损;
3、有明显的组织倒凹的患者;
4、对树脂过敏的患者;
5、口腔黏膜溃疡经久不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