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修复体
注册证编号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390号
注册人名称
浙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30390号
型号规格
金属冠修复体(简称Ⅰ型)、烤瓷冠修复体(简称Ⅱ型)
结构及组成
产品采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口腔材料制成。Ⅰ型采用牙科镍烤瓷合金铸造而成,Ⅱ型采用牙科镍烤瓷合金和瓷粉经铸造烤制而成。在这两种修复体中常出现两个固定冠之间加入充胶等形式的桥体,故Ⅰ型和Ⅱ型包含桥体形式。修复体金属部分表面粗糙度Ra≤0.025微米;金属合金硬度应不小于160HV;急冷急热试验时,修复体中瓷牙不得出现裂痕;金属元素限定和生物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适用范围
固定修复体主要修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恢复咀嚼功能和形态,增加美观用。
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1)青少年恒牙尚未发育完全,牙髓腔宽大者。2)牙体过于短小,自身强度差,不能承担一定咬合力量,冠修复后容易脱落者。3)患者有严重的深覆牙合,咬合紧,无法预备出足够间隙者。4)牙周疾病不适宜修复者;5)对牙冠材料有特殊过敏反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