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违规收费“零容忍”!

2020-09-11

来源: 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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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零容忍”!还将影响医院评审、校验!


      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通知,可以看作是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文件在省市地方上的落实,不仅新增了一系列督查、问责办法,还在“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与“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自律要求”两大方向上,对各医疗机构“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上海市《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完成哪些工作呢?


      1、领导价格管理: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2、设立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和职责。并将完善后的名单书面上报送至上级办医主体。


      3、完善各项制度: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照有关要求,完善内部价格管理人员制度、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管制度


      4、组织培训:把价格行为管理作为医疗机构经济管理的重点内容,组织对医务人员的制度培训,落实“以制度建院、以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与体系。


      5、组织教育:组织对医务人员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职业道德教育,宣传遵纪守法、充分认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医务人员严格执行有关价格政策的规定,切实保障患者医药费用查询权和知情权,做到每一笔医药收费都不能损害医保基金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至于监管督查方面,上海市“通知”特别提出,要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同时,还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规范医药价格行为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医疗机构校验等工作的重要检查内容,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作出“黄牌”警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等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的管理通知,并没有特指“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也就是说,民营医院的收费情况,也有很大可能在接下来的行动中,接受监督检查。





     “价格管理”也是民营医疗改善管理的必由之路


      今年1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在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的二十八条规范的同时,也建议非公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而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文件中,也提到“坚决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这就表明,“价格管理”算得上是今年国家及地方监管,非常重视的一大关键性课题。


      而对于民营医院来说,即使没有国家下达的硬性规定,“价格管理”其实也是医院自身改善经营的一条“必由之路”。


      目标患者是谁,医护人力成本多少,医院是否提供套餐手术、疗程打包等服务,在哪个环节收费不会影响患者就诊体验,用什么作为开药的计费单位……都将会是民营医院“定价”务必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