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9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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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据中纪委官网了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行贿人“黑名单”制来了!
重点关注医疗腐败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对此,《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并且,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其中就包括医疗领域行贿问题。
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
早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压缩行贿空间,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要求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
而今年以来,中纪委更是多次点名医药腐败,明确2021年的工作任务中就包括加大纠治医疗、药品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在多方都提出了加大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力度的诉求之下,行贿人“黑名单”制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将从源头上给行贿受贿者增加一道“紧箍咒”,进一步压缩医疗腐败空间。
敲响警钟!
大批医药、器械代表,已被带走
自医药代表备案制、医疗器械企业信用制等规章制度相继落地后,“合规”成为了所有企业及代表最关注的问题。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依旧还没有达到国家想要看到的结果。今年以来,医药代表违规行为在医院被执法人员带走、医疗器械代表行贿被判刑等现象,依旧屡禁不绝。
8月16日,江西省肿瘤医院发布一张公函,一位医药代表因没有履行医院相关批报手续进入医院,被带走! 今年6月,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医学科学院两院盖红章发出通报:某制药公司的医药代表,擅自取用省人民医院工作服,冒充医院工作人员试图进入第一住院部病区,被保卫部值守工作人员及时制止。 4月,广州某肿瘤医院因为某检测公司的代表,在医院拜访的时候碰到纪委,同样被带走。并且巧合的是,在去年7月29日,这家肿瘤医院搞突击,一次性将十几个医药代表带走接受调查。 更有甚者,某些医院为了撇清关系发布通知称:“医药、器械代表如果生病了,除非挂急诊,其他的在去医院就医前需要到医院纪委监察室备案,否则视为影响就医秩序。”
看似无语的各种规章制度,其背后所表达意思不正是“行贿者”对所有医药腐败案件的影响至关重要。除此以外,今年以来各种医疗器械代表因行贿被判刑的案件也开始增多,这在之前是很少见的。
8月份,据中国监察网发布的起诉书了解,两位医疗器械代表因向医院院长行贿,在院长落马之后,相继被捕入狱,判刑、罚款一个少不了。 今年4月,云南省纪委监委更是先后对医疗领域3批12名涉嫌行贿的人员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同期,中国监察网还公布了岑溪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陶健钊的受贿事实,同时官方还公布了向其行贿的9家药械企业的名单及行贿经过。 等等......
不难发现,此前国内所有的医药购销领域腐败问题,都是以院长官员等的落马为终结。但所有与之相关的行贿人、企业都记录在册,企业虽然以开除旗下行贿员工、不知情为由,暂时躲过了惩罚,但是这些历史案件都记录在册。
当行贿人“黑名单”制落地的那一天,不出问题则已,一旦这些有案底的企业及人员再次涉案,还能再次躲过法律的制裁么?根据行贿人“黑名单”制来看,对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将从严从重惩罚。
近日,联盟菌还发布了一则文章(巨额赔款高达1.6亿美元!雅培再陷“回扣门”),与国外企业的天价罚款相比,国内许多惩罚都显得微不足道,不过随着监管政策的日益完善,不论是罚款还是刑法,这一天总归是要到来的!
所以,从今往后所有医疗行业从业人员,需得吾日三省吾身。
合规否?
合规否?
合规否?
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答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查处行贿的重点是如何把握的? 答: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问:如何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办案措施的适用,对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慎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