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27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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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动画《医疗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 | 斩断统方数据利益链》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息、药剂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视频画面
问题线索的征集时间:普遍从公告发出开始(2023年8月中旬)到2024年5、6月份。具体举例如下:
哈尔滨市公开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鸡西市从即日起(2023年8月18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江西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市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线索,时间为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
江西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向社会广泛征集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线索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5月30日。
九江市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上饶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山东省德州市各级各类医药企业(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厂家)、医疗卫生机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销商、医药推广公司、医药代表、相关工作人员等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征集内容及范围各地大同小异,主要是商业贿赂或者以捐赠、讲课费、推广费等名义给予医院、科室及医务工作者的利益输送行为。
以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大同、江西南昌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列举的范围为例,如下:
8月18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医药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监管,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医药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就征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线索发布公告。征集内容及范围包括: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除了黑龙江外,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日也发布相关公告。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假借科室宣讲会咨询费、推广费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假借捐赠、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工程建设和科研经费等领域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其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公布线索举报渠道。举报的具体范围包括:
生产经营中,在生产环节前置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培训会”“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内、境外旅游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
江西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16日发布消息称,为坚决整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南昌市市场监管局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市医药领域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线索。征集线索范围为:
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借助赞助费、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医药企业在医药用品销售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不仅从省级、地市级,甚至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发出了医药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征集范围及内容。
据江西省信丰县纪委县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橙乡清风”8月15日报道,信丰县市场监管局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线索:
1.医药企业在生产环节套取资金,用于药品耗材设备回扣、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2.医药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票据、虚构业务事项以及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将套取资金用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3.医药企业(含药品试剂、设备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推广公司、医药代表、有关工作人员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过程中,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以“回扣”或假借“介绍费”“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科研费”“统方费”“手续费”“酬劳费”“信息费”“佣金”“赞助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用“红票”冲账等方式,直接或间接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行为。
4.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以“开单提成费”“处方费”“新药推广费”“临床观察费”等名义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5.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培训会”“研讨会”“考察”等名义提供境内、境外旅游等,或给付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6.医药企业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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